团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日期:2014-06-16  发布人:admin 

  (1)各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交管理工作。凡是配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团费由专职团干部负责,组织委员协助管理;没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团费由组织委员负责,也可由财务部门代管。
  (2)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应当按照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和适当的处理。
  (3)团支部要建立团费收交登记簿,对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要按月(农村按季)逐个进行登记。
  (4)留用团费的单位,要建立团费收交留用明细账(采用财务明细账本)。记账时,应按需要划分科目,分别入账。一般可分为收入、上交、支出、银行(财务)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不留用团费的单位。只设收入、上交两个科目。
  (5)基层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必须开写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由收款单位作为凭证记账,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查。
  (6)基层团组织向县(市)、区、局团委,县(市)、区、局团委向团地、市委交纳团费时,以银行盖章的现金收据或委托付款凭证为记账凭证,上级团组织不再另行开写收据。
  (7)留用团费的单位,团干部本人不得保管现金,可在就近银行设立团费存款户收存团费,或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代管。
  (8)各级团组织的团费账目应定期检查,定期清理(一般为月清、季清、年终结账)。团费收入、上交、留用的情况,要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公布。要求团支部每季度、基层团委(团总支)每半年、县(市)区局团委和地市团委以及省属各单位团委每年至少报告并公布一次,团省委每年向各地、市团委和省属各单位团委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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