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1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服务学校内涵发展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教学计划之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服务于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遵循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各部门、组织禁止举办以下活动:

1.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

2.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的活动;

3.从事非法以及迷信、传销、宗教活动;

4.传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健康、虚假信息;

5.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学工部、校工会、校团委统筹协调全校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工作。具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其认可、批准成立的各级组织主办,并由主办单位在活动开展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应当按照审批备案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者不得擅自开展;不得以以个人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  为确保活动质量,校园文化活动的数量与规模本着“服从需要、合理控制”的原则,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提前规划、设计,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要集中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不得影响第一课堂的教学时间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各单位和组织不得以校园文化活动为由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为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的使用效能,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形式和规模合理选择活动场地和设备,应当提前向场地、设备的管理部门预约、申请,并承担使用过程中场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超过300人的室内活动、超过500人的室外活动、校外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各活动举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全程、适度和高质量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鼓励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活动宣传。开展宣传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室外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

2.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其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社会资助是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其使用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举办以工会校园文化活动应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1.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来学校作报告或者参与活动;

2.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外参加活动;

3.有涉及民族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活动;

4.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

第十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负责活动的安全有序。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根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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