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1  发布人:admin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我校社团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六条 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校团委落实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社团工作的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类型。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的基本条件:

1.由8名(含8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应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并具有开展所申请成立的社团相关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的全称应当冠以“郑州财经学院”字样,不得与校内已有社团名称混同;

3.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明确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事项;

4. 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并至少有一名校内专职老师担任指导老师。

(二)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按照一定类别向学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预成立的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名单及其简历;

4.挂靠单位与指导老师对社团成立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学校团委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的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以公告的方式宣布成立;对不批准成立的申请,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学年末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期至少1次面向全校学生的大型活动,至少1次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学校对年审结果进行公示。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郑州财经学院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郑州财经学院校纪校规;

2.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3.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4.年审不合格,已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6.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7.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8.所开展活动、所使用的宣传材料及内容未经审批,造成恶劣影响;

9.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其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召开人数应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员大会职责:

    1.制定或修改本社团章程;

    2.选举、更换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3.讨论并决定本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5.社团的其它重大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社长(会长、团长),全面负责领导该社团工作。社长因其它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社长代理。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社团干部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对社团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意思和使命感,愿意为社团同学奉献自己的力量;

3.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社团形象,在同学中积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

5.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策划执行能力,能够带领社团有效开展相关工作;才艺、技术型社团负责人和主要干部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素养。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社团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其名单应在确定选举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团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行使职责,不合格将驳回,重新选举。当选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遇特殊情况无法产生合适负责人时校团委将申报学校同意后直接委派负责人。

第十八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学生社团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不得参与、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参与、组织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批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应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所有账目及时入账,每学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团委应当对生社团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接受校外资助等进行监督和管理。若出现财务混乱状况,应当按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该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财务整改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日常量化考核,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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