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文件
郑财党发〔2021〕78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
郑州财经学院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保障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服务于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应当坚持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遵循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教学计划之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
第二章 活动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学工部、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统筹协调全校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工作,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直接负责开展的活动由各单位自主确定。其中,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各学生班级、团支部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审批,并报学院团总支备案;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备案;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主办或承办的活动,由对应挂靠学院或部门负责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备案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未经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者不得擅自开展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八条 为确保活动质量,校园文化活动的数量与规模本着“服从需要、合理控制”的原则,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提前规划、设计,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第三章 活动组织要求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要集中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不得影响第一课堂的教学时间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各单位和组织不得以校园文化活动为由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为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的使用效能,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形式和规模合理选择活动场地和设备,应当提前向场地、设备的管理部门预约、申请,并承担使用过程中场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一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工作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所有学生活动都应有明确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由教师担任,直接责任人在活动出现事故时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并及时逐级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各活动主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对活动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鼓励通过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强活动宣传。开展宣传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室外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
2.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等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其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不应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邀请校外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来学校作报告,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的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活动须由主办单位于活动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活动,活动主办单位提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国际处审批备案;
(三)有涉及民族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活动,主办单位提前报校党委统战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在活动开展前组织单位必须对所有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竞技类、外出类等其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在开展前还应充分考虑活动环节的安全问题,教育和引导学生科学避免事故的发生,积极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
第四章 活动组织纪律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负责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根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