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5-11-28  发布人:团委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成立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郑州财经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保卫处、团委、宿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法律顾问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一名教师代表担任;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的学生会主席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或者是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所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者,应当自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年级、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相关证据及说明;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符合申诉条件,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严格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视具体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双方的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书面处理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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